福州新闻网7月2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4日召开。会议听取了《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初审报告。草案就生态保护红线、河长制和湖长制、生态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活动的,个人最高可能处以十万元罚款,单位最高可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草案规定,省政府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规划编制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实行严格保护。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活动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草案还将河长制、湖长制上升到立法层面,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各级各流域河长、各湖泊湖长应当组织做好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及相关执法监管考核等工作,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完善河湖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 草案还就社会关注的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规范,对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保护区域财政支持机制、鼓励通过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等作了明确规定,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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