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长乐一食品公司挨罚
2018-06-27 08:12:34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6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市环宣)今年1月19日,长乐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本区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至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沟中设有一挡板,当挡板插入时污水会向西流入污水处理设施,当挡板拔出时污水则向东流入企业消防门附近的窨井,最后流入厂外农田沟渠。 检查过程中,环保局执法人员将挡板拔出后,发现废水直接向东外排,东侧污水沟内可见章鱼吸盘等污物。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拍照、取水样,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1月23日,长乐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该企业涉嫌在生产经营中私设暗管偷排污水、逃避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长乐区环保局于4月27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拆除暗管、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此外还将此案移送长乐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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