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福建下发通知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018-06-13 10:57:51 许含宇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坚决杜绝“提前教学”……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管理,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构建符合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良好氛围。

通知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过程,重点做到“五个必须”:必须做到培训内容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科核心素养,因材施教,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必须根据办学能力制订招生计划和培训方案,报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严格执行;必须建立健全教师名册,并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等基本信息,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根据教材内容安排,对接学生所在学校教学进度,各学段各年级不得提前进行知识点培训,坚决杜绝“提前教学”;必须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制订授课计划、授课内容,并做到实际授课内容与教案要点相一致,坚决杜绝“超纲教学”。

今后,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重点做到“五个严禁”:严禁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中,对培训效果进行保证性承诺或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严禁违规到公办、民办中小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和培训项目宣传;严禁向参加学科培训的中小学生,单纯针对升学考试科目和内容,强制布置书面作业、重复机械训练等强化应试行为;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等级考试或竞赛类活动;严禁将学生参加培训结果与公办、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记者 许含宇)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