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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若干措施》

2018-06-11 07:12:55 赵昕玥 龚莹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建设新时代有福之州,需要广大干部新担当新作为。

日前,市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若干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从加强教育增动力、树立导向鼓干劲、科学考核重激励、容错纠错促担当、提升本领强作为、关心关爱除顾虑、齐抓共管聚合力等七个方面,推出27条具体措施。《若干措施》的出台与市委去年以来持续抓的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做法吻合、措施配套,有利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有福之州建设中掀起新一轮担当作为的热潮。

《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加强干部教育增动力的具体要求:要坚持理论武装,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中之重,在全市进一步兴起“大学习”热潮,切实增强干部信心、增进干部自觉、鼓舞干部斗志;要强化政治引领,大力实施“红色领航工程”,把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融入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强化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要加强党性锻炼,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挺起精神脊梁;要持续转变作风,深入开展“提振精气神、建设新福州、争当排头兵”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深入整治“虚、僵、躲、拖、腐”等不良作风,最大限度提升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

《若干措施》提出要树立导向鼓干劲,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动力——

突出政治标准。坚持把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首要标准;坚持从对党忠诚的高度看待干部是否担当作为,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一票否决”,廉洁上有硬伤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也坚决调整下来。

突出实干实绩。对在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年度绩效考评等排名靠前地区和单位,提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在职级职数统筹使用上予以倾斜,在干部选任上重点考虑;对工作落后地区和单位,降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提醒,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对在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市委市政府三等功以上表彰的干部,落实“五个优先”(优先宣传褒奖、选送培训、评先评优、提拔重用、解决诉求);对不作为、不担责、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提醒、函询、诫勉或进行相应岗位调整。

突出基层一线。注重选派市直单位优秀干部交流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县(市)区直部门主要领导;选拔优秀乡镇(街道)、县(市)区直部门主要领导交流担任市直部门领导职务;注重从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街道)领导干部。

《若干措施》强调要科学考核重激励,提出了对干部科学考核的“四大利器”,激励广大干部展现新作为——

深化现场考核。采取“动态跟踪、实地走访、列席旁听、节点对账、明察暗访”等务实管用方法,考准考实干部在急难险重一线担当作为情况;完善“个人自评、领导点评、群众评议、组织考评”等方法,考准考实干部在日常一线履职尽责情况。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每阶段确定若干考核项目,对负责项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专项考核,重点了解工作作风和现实表现。

做实蹲点调研。把蹲点调研作为深化和完善干部日常考核的重要抓手,合理运用交流访谈、实地走访、列席会议、明察暗访、核实了解、查阅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发现和掌握一批好和差的“两头”干部。

改进年度考核。建立差异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不同地区发展定位、资源禀赋、阶段性工作重点,合理确定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核心指标,突出对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生态文明、脱贫攻坚等的考核;坚持多元评价,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全面推进市、县职能部门、市直机关处室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强化结果运用。广泛吸纳巡视巡察、效能、综治、审计、环保督察等成果,形成全面、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意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连续3年优秀的干部,在晋升职级职务时优先考虑;对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环节群众公认度不高的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干部,予以约谈提醒,连续2年以上的,予以组织处理。建立考核评价反馈机制,及时向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反馈考核评价情况。

《若干措施》提出要容错纠错促担当,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正确看待、评价和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担当履职中的失误错误。

哪些错该容?怎么去容?容错和纠错怎么有机统一起来?《若干措施》从制度层面作出了规定——

对存在下列10种情形的可以启动容错免责程序:在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中,先行先试,敢于担当,但因政策界限尚不明确或缺乏经验而出现失误的;在建设新时代有福之州中,勇于开拓创新,经过科学评估、民主决策,但因不可控或不可预知的风险,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因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或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失误的;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勤勉履职、积极作为,出现无意过失,但能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失误的;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中,对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有所突破,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主动担当作为,但因形势严峻、问题复杂等出现失误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经研究适用的其他情形。

对下列3种情形坚决不予容错:因组织领导、管理监督不力,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冲破社会心理底线的;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冲破生态环境底线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严重,用人导向不正,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冲破干部工作底线的。

此外,《若干措施》还对容错纠错规程、防错预警机制、澄清保护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若干措施》提出要提升本领强作为,通过加强组织调训、提倡自主学习、强化实践锻炼等方式,全面提高干部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其中包括——

建立激励性调训机制,坚持优秀干部优先选送培训。市一级每年举办主体培训班不少于15期,举办赴境内外名校、北上广深等改革开放前沿地区异地专题培训和“左海大讲堂”不少于30期3000人次,确保市管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短期专题培训,5年内至少到党校接受1次系统培训。

鼓励干部参加在职学习,每年在全市范围选送一批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攻读在职研究生;鼓励各地各单位探索加强同省内外大专院校合作,支持未达到本科学历干部以委托培养等形式参加学历(位)教育,并做好向干部推荐赠阅精品书籍工作。

优化干部成长路径,完善干部交流任职和挂职制度,推动市直机关与县(市)区优秀干部双向任职和挂职锻炼,有计划地安排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到基层单位挂职、任职;继续选派优秀干部参加对口支援、东西部扶贫、援建革命老区和赴先进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与此同时,《若干措施》强调要关心关爱除顾虑,加大对干部的关心关爱力度,为广大干部施展才能扫除顾虑——

注重政治激励。建立健全党委、政府荣誉表彰制度,重点表彰在全面从严治党、经济建设、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精准扶贫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记功、嘉奖和物质奖励。不断拓宽干部交流渠道,加大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机关干部之间双向交流工作力度;有计划地开展遴选基层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统筹安排长期在边远地区、艰苦岗位工作的干部交流到机关任职。将推选“两代表一委员”、评先评优等指标向基层一线倾斜,不得挤占、挪用基层名额。

强化工作支持。落实省委关心关爱基层干部二十条和市里十四条措施,更多地理解和支持基层一线干部。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将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级比例分别提高到20%、40%,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20%。完善符合市县乡工作实际的公务用车保障机制,落实异地交流任职和选派挂职干部交通保障措施。

落实待遇保障。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深入推进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做好市直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福利待遇,足额缴存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抓紧落实住房补贴政策等;严格落实干部职工年度休假、加班补休、健康体检等制度;严格执行乡镇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村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待遇稳定增长机制。

加强人文关怀。常态化推进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走访慰问制度,注意关怀因病致贫干部,探索建立干部心理疏导机制,落实因公殉职干部的家属抚恤慰问、基本生活保障、特殊困难补助、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等政策。认真做好市、县两级基层干部关心关爱资金的申报、审核、认定和发放等工作,解决干部实际困难。

《若干措施》还就齐抓共管聚合力方面提出要求,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提升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严格履行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约束、激励保障的主体责任,有效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执行政策、制定配套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合力;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要组织力量进行严督实查、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挖掘和发现并大力宣传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先进典型,在全市上下形成鼓励担当作为、崇尚苦干实干的良好风尚。

据悉,《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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