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8种情形可拒缴物业费?省物业管理协会:网传内容不实

2018-04-13 08:53:20 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我来说两句

省物业管理协会:

网传内容不实

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认真研读最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后,认为网传内容不实,并作出说明:

1.《物业管理条例》确实于3月1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出第三次修订。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第五十九条,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6)对《物业管理条例》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3.从上述修订内容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仅是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问题,并未涉及其他内容,即《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文章中所涉及的8种情形与《物业管理条例》此次修订的内容无关。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