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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形可拒缴物业费?省物业管理协会:网传内容不实

2018-04-13 08:53:20 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我来说两句

省物业管理协会:

网传内容不实

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认真研读最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后,认为网传内容不实,并作出说明:

1.《物业管理条例》确实于3月1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出第三次修订。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第五十九条,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6)对《物业管理条例》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3.从上述修订内容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仅是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问题,并未涉及其他内容,即《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文章中所涉及的8种情形与《物业管理条例》此次修订的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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