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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形可拒缴物业费?省物业管理协会:网传内容不实

2018-04-13 08:53:20 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4月1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江海)近期,有人在网络上发布题为《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文章。

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省物业管理协会日前表示,《物业管理条例》确实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但仅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问题,与其他内容无关,上述网文的内容不实。

网传消息:

8种情形可拒缴物业费

网传文章的内容是: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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