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3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元锴)贯彻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16日,永泰县正式出台农村闲置房屋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探索农民闲置农房依法流转、合理利用办法,引导城市资源注入农村,支持城市资本有序下乡,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着力解决农村有资源、缺要素的现状,全力促进乡村振兴。 指导意见提出,在行政村范围内,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房屋使用权允许流转。其中流转应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租赁,然后再转租赁给相关使用者使用,不得变相买卖。 流转闲置房屋适用于乡村振兴中的公益事业与开展农村经济产业活化经营需要:即可用于民宿、酒店、康养、体育补给、研学旅行、课外实践基地、乡村休闲游等和作为新乡贤、人才青年回乡以及市民下乡创业的居所等。对在经合法程序租赁的闲置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将颁发相关经营证照。同时倡导实施股份合作制,鼓励村民参与民宿开发。 闲置房屋流转年限为20年,闲置房屋流转金(租金)根据地段、建筑结构质量、成新度等因素,分不同等级计算,一般为每平方米每年3元至25元。为了开展闲置房屋流转后的经营,承租者可以租赁当地农民的土地,每亩年租金控制在200元至600元之间。年代久远、产权人众多的闲置房屋可成立经民政部门注册的理事会,由理事会主持开展流转。此外,乡村闲置的学校、信用社、供销社以及集体资产等,由县国资管理机构收储。 永泰县村保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永泰县内现存大量保存完好的、具备流转价值的古庄寨。这些古庄寨既是南方民居防御建筑的奇葩,也是农耕社会家族聚落生存的记忆,还是传统乡绅文化弥足珍贵的载体。永泰县农村闲置房屋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对促进永泰县乡村振兴和全域旅游发展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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