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1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吴恩儿 通讯员 林缤 张鑫 陈建鋆)对于生态的破坏者,法院一般会采取刑罚+罚金的判罚,但判罚过后,有可能出现“毁林者服刑,荒山依旧在”的窘境。那么,被毁坏的生态该怎么进行修复呢?近年来,闽侯县法院将生态案件的审判重心放在生态修复上,探索运用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异地修复、公益修复等方式,打造切实有效的生态修复闽侯样本。 原态修复 一判三赢 在闽侯县大湖乡某村,放眼望去,近千亩整齐如一、茁壮成长的绿树蔚为壮观。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几年前就在这里,当地农户老瞿在责任田烧荒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老瞿是家中的主要劳力,其家庭经济能力不好,如果判决实刑收押执行,既让一个家庭陷入困境,也无法修复被火烧毁的山地。怎么办?闽侯县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发出补植令,责令老瞿在被烧毁的林地上进行补种复绿,并负责抚育、管护三年。老瞿感恩不尽,动员亲朋好友帮忙,很快将荒山恢复了绿色。 “惩罚只是手段,保护生态和司法预防生态破坏才是目的。”闽侯县法院生态庭林孔亮法官说,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在刑罚上对其相应酌情从轻处罚,但会责令其进行生态修复或承担公益生态劳作并进行法制宣传,这样的判罚,综合效果远胜于只是将当事人投监改造的效果。 2017年,闽侯县法院对失火、滥伐、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地等涉毁林案件适用补种复绿的28件32人,共发出补植令、管护令等19份,收缴履约保证金134.22万元,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约1504.8亩,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森林环境,实现了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 异地补种 破除局限 2017年初在审理被告人廖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时,廖某表示愿意进行补种复绿,但其所占用的农用地并不适合进行补种复绿。怎么办? 为此,闽侯县法院生态庭主动联系相关部门,统筹各乡镇荒山林地等具体情况,梳理出可供补种复绿的地块,积极探索异地补种模式。通过协商,廖某与异地林地权属人签订补种复绿协议书,承诺补种阔叶林53.6亩并抚育管护3年。该案有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弥补了原地恢复模式的固化局限,入选2017年度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除了提升补种复绿生态修复模式,闽侯县法院还注重拓展创新多样化替代性方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在被告人江某非法采矿、破坏闽江唐举河段流域水生态环境一案中,江某自愿出资购买33.8万尾白鲢鱼鱼苗投入江中,辅助修复受损的生态水体。“该案是我院首例成功适用‘替代修复’模式的案例。”林孔亮说。 闽侯县法院还明确,涉生态案件的被告人,如有开展开荒、环保宣传等生态修复公益劳动的,可作为对其量刑的参考依据。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责令被告人在一定年限内履行新种植树木的抚育、管护等“劳役代偿”责任,并缴纳生态补偿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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