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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春节烟花爆竹燃放新规 界定禁限放区域

2018-01-31 07:12:15 曾建兵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限放区只许燃放500响以下爆竹及小型玩具烟花

福州新闻网1月3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近日,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印发《2018年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进入我市烟花爆竹的产品种类,界定禁、限放区域、部位,明确零售网点布局和规划。明确市民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区限放区只允许燃放500响以下爆竹、小型玩具烟花。

全市禁放区域和部位

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城市木屋毗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五区限制燃放区域

五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500响以下爆竹、小型玩具烟花,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除上述区域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禁放区域、部位,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零售网点布局和规划

《通知》要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烟花办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对辖区内零售网点进行统一合理布局规划;其他县(市)烟花办、长乐区烟花办及高新区安办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布局规划零售网点。

五区的零售网点结合区域大小、社区人口居住疏密程度、道路交通畅通状况、相邻社区间网点距离、老社区消防安全和禁燃禁放部位的安全距离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不超过48个临时零售点,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马尾区亭江镇、琅岐镇共16个零售网点,发放期限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今天之前完成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现场核查,严禁经营者擅自挪位。城区零售网点主要为帐篷形式,属临时设点。

五区(含亭江镇、琅岐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统一配送烟花爆竹,禁止质量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县(市)及长乐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配送烟花爆竹。高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闽侯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配送烟花爆竹。

违反禁燃限放规定将受罚

市民做到不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不在我市限放区域燃放除“500响以下爆竹、小型玩具烟花”其他品种烟花爆竹;不在限放区非允许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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