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月2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欧阳进权 通讯员 林辉)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无责,是否需要负赔偿责任?记者昨日获悉,闽清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无责方负赔偿责任。 事情还得从2016年11月1日深夜说起,当时江某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由闽清县猴山往闽清县溪口双桥方向行驶,行经福兰线55公里90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并越过道路中心线,正巧与对向由雷某驾驶的面包车前左轮外侧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江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所受的伤被鉴定为10级伤残。 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认定江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面包车司机雷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拿到事故认定书后,雷某一身轻松,随后就去了外地打工。过了半年多,正当雷某快要忘记此事时,治疗痊愈的江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雷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雷某在事故中无责,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雷某驾驶的面包车投保有交强险,根据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综合案情,法院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江某共12000元。 闽清县法院的法官指出,交强险是由国家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后,交强险区分有责赔偿与无责赔偿,所以肇事车辆即使不负事故责任,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在无责赔偿范围内进行相应赔偿,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为:医疗费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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