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落户“政策红利”多 我市出台《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 我市近日出台《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加大力度引进企业总部。 一、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 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我市新注册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本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经营贡献奖励 自注册当年起,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1亿元(含)至5亿元的部分、5亿元(含)以上的部分,分别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70%、50%和30%予以奖励(建筑业企业除外)。奖励期限5年。 2.办公用房奖励 在本市购置、租用和新建总部办公用房的,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租金总额和总部大楼土地及建安成本(建筑业企业除外)。奖励期限5年。 享受以上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奖励。 3.人才奖励 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5年。 二、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 在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滨海新城等区域规划商务办公用地,支持企业建设总部大楼。对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三、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 为支持市域外有实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采取资质分立等形式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凡采取邀请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邀请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参加。 四、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 市域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的,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择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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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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