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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检察官发现案中案 自行补充侦查“立功”

2017-12-19 08:08:16 任思言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2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陈英)原本简单的一起手机盗窃案,却因为被害人的笔录存在涂改痕迹而迷雾重重。鼓楼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最终排除了非法证据。日前,鼓楼区检察院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林军(化名)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2017年4月,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一起盗窃案。1月20日嫌疑人林军到某服装店内,盗走被害人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刚好达到盗窃罪1500元立案标准。

然而,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时却发现案件卷宗材料中有一处蹊跷的改动。被害人陈述其手机购买于2017年1月上旬,价格1599元。但在笔录中“1月上旬”被涂改成了“1月12日”。“1月12日并不属于上旬。根据陈某提供的手机型号等信息,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以该手机裸机市场价1500元为基准,被盗时该手机仅使用9天,未超过10天使用折旧期,无需进行折价,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刚好到达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购买手机的日期就关系到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办的检察官介绍。因此,办案的检察官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办案检察官找到被害人陈某以及家人了解情况,其家人称手机是在2016年12月12日“双十二”网络促销活动期间,以1549元的价格购买于网络电商,并提供了购买记录、邮寄凭证、手机型号信息等证据。陈某也表示:“这个笔录肯定不是我涂改的,我也没说过1月12日买手机这样的话。”若陈某所说属实,本案侦查人员可能涉及到渎职犯罪。

检察机关通过通讯服务商证实涉案手机入网时间为2016年12月17日。由此推定,手机购买时间确实为2016年12月12日,侦查人员制作的被害人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至被盗当天手机已使用39天,重新鉴定后涉案手机案发时价格应为1470元,未达到盗窃罪的构罪标准,林军并不构成犯罪。

最终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依法对林军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并予以释放,同时针对本案公安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渎职线索移送审查。

记者了解到,今年,鼓楼区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出台《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适用条件,建立承办检察官主导、司法警察协助侦查的工作模式,同时,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与市检察院共同撰写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实务难点探究》在福建省检察理论年会上获奖。截至目前已对23起案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中排除非法证据3件,作出不起诉决定7件,发现并移送涉嫌渎职犯罪线索4件,经初查后立案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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