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建设、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4.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5.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记录; 6.被列入联合惩戒的记录; 7.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信息; 8.企业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信息; 9.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信息。 联合惩戒失信将“寸步难行” 同时,市建委还与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建筑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和惩戒期限。 《实施细则》指出,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主要指在建筑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企业及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施工、监理、房地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或从业人员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细则》要求,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除了进行行政处罚及惩戒,名单也将移送至国土、发改、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国地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机构,由各相关单位在职能范围内进一步采取惩戒措施。 《实施细则》提出,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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