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2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福州从7月1日起实行住房公积金新规定,其中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6月23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福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从2017年7月1日(含1日)起(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福州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上述通知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答: 问:调整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 答:此次调整后,福州七县(市)范围内(不含平潭)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五城区依旧按照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不低于50%执行。 问:首次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后,多久可以再次申请? 答:职工家庭夫妻任何一方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又在五城区购房的,应在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2年后(含2年)才能再次申请。 问:如何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使用次数? 答: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任何地方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的,均认定为使用过。 问:如何认定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答: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或结果为准。纳入套数统计的住房范围以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公布的标准为据。 □相关链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调整 昨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17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缴存基数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2017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上下限是多少?若职工本人上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低于1650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650元;若高于1650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但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 2017年度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6908元,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8180元。 在省政府公布2017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前,新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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