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2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台公宣)近日,福州市公安局宁化派出所民警在台江区宁化小区附近巡逻时发现,四名男子黄某、徐某、张某、黄某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违规燃放烟花和鞭炮。四人被宁化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立即责令四人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案例点睛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上述案例中,四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未顾及自身及他人安危,有可能引发火灾,危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相关部门应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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