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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国内首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2017-04-26 08:30:24 张旭 陈丹 赵铮艳 管澍 杨勇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4月2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 陈丹 赵铮艳 管澍 杨勇)昨日,《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总共6章节34条。《办法》开创国内先河,突出创新和安全两大特色,其中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当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且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什么?

《办法》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所有与医疗卫生和生命健康活动相关的数据集合,是覆盖全员人口和全生命周期、涉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信息安全的极大量数据。

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包含政府机构、卫生医疗机构等组织产生的数据,以及从互联网、物联网、第三方等途径获得的数据。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否开放?

健康医疗大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授权开放类和暂不开放类。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健康医疗大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数据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授权开放的数据使用单位暂限于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范围内;属于暂不开放类的,确有使用需要的由数据运营单位向市数字办及市卫计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健康医疗大数据如何使用?

市数字办会同市卫计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数据运营单位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开发机制,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领域的准入标准,建立大数据应用诚信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大数据挖掘、应用和开发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当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

《办法》指出,单位或个人不得超出其申请和被授权的数据使用范围和目的,使用和发布健康医疗大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数据运营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在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中,应做到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篡改和删除健康医疗大数据;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制度,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推进数据开放共享 突破“信息孤岛”

福州市政府副市长李春表示,2016年10月21日国家卫计委将福州确定为首批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建设试点城市。半年来,福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全力推进试点工程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李春说,该《办法》是全国首个行业性大数据管理办法,总共6章节34条。其中明确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定义,界定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来源、范围、管理服务活动,厘清了数字监管单位、运营单位、服务单位和数字生产应用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理顺了数字资源管理、数据资源服务、安全管理、监督保障等流程。

总体而言,《办法》突出了创新和安全两大特色。在创新方面,它确定了资源目录,包括基础信息、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新型业态等八大类,直接推动政府医疗健康信息和公共医疗信息互联融合,真正突破“信息孤岛”,对于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

在安全方面,《办法》遵循安全为先和保护隐私两大方面,数据开放应用立足于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范围之内,并依托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以国家的标准来规范采集和存储健康医疗大数据。

李春介绍,截至4月21日23时,已完成全市13家市属医院和23家县属医院数据的大采集,非结构化数据约11万条。

《办法》的出台是我市发展数字经济,贯彻落实东南大数据战略布局的改革新举措,是实现福州滨海新城产城融合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将继续发挥监管和引导作用,注重顶层设计,确保大数据资源在安全的前提下开放共享。在市场层面,要借助市场力量整合各类数据资源,进一步激活社会创造力,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业态。下一步,将在东南大数据产业试点互联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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