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2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昨日,福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福州各地严格执行商品房网签管理制度,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预售许可后10天内一次性全部公开销售,并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福州市房地产调控八条措施实施以来,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成立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组,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整规行动,累计巡查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122家,责令停业整顿26家,限期整改20家。 巡查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有:商品房“一房一价”公示不规范,部分开发企业高于备案价格或申报价格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组织开展蓄客认筹活动,制造市场恐慌气氛,恶意炒作房源房价;开发企业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客户购房款;开发企业未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存在误导客户认购认筹,引发购房违约纠纷的问题;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一次性公开房源信息,涉嫌捂盘惜售、垄断囤积房源的问题。 昨日印发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商品房网签管理制度。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购房人资格审核工作,避免因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购房违约,引发矛盾纠纷和诉讼风险。严禁开发企业在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前,向购房人收取购房款(含首付款和全额购房款)。 严格落实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天内一次性全部公开对外销售,并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批准预售房源的销售价格及相关信息。严禁开发企业高于备案价格公示“一房一价”信息并对外销售商品房。 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开发企业要严格约束商品房预约认购行为,规范认购书条款。严禁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违规开展蓄客认筹、内部认购、电商团购等活动,制造房源紧张和市场恐慌气氛,达到市场促销的目的。严禁开发企业对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订款等任何形式的认购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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