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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带有知名动漫形象的商品不能随意销售

2017-03-20 10:55:04 曾建兵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3月2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邱何娟)动画片《熊出没》热播,带有该剧动漫形象的玩具、文具等产品热销,然而不少产品并未经过授权,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就已先后受理59件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起诉超市、个体户侵犯著作权案件。

据介绍,该类案件基本案情为,原告华强动漫是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的著作权人,作品均获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原告发现被告销售带有上述版权作品的书包、玩具等商品,遂向公证处申请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固定证据。经比对,涉案商品上均使用了与原告上述作品相同的作品形象,部分商品上有多个作品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其支付费用,销售带有涉案版权作品的商品,且未能说明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案例点睛:

一些知名动漫形象深受广大观众喜欢,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有的销售者认为自己并非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原告起诉自己,只需停止销售即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带有知名动漫形象的商品是不能随意销售的。销售者需把好进货审核关,一是从正规厂家进货,并保留买卖合同、购货发票等凭证,确保出现权利争议时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二是审核生产商对产品相关著作权是否获得授权。无法查实时应当选择不予销售,否则将面临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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