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连法宣)连江一消费者发现某品牌食用调和油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就到超市购买了26瓶,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食用调和油的生产商退钱,并诉求十倍赔偿。经连江法院调解,生产商退款退货,并补偿消费者两倍货款。 家住连江的李某于2016年10月23日到连江某超市的三个门店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共计26瓶,总金额3268.4元,产品规格均为5L/瓶。李某仔细查看了产品标签上标示的配料表内容,发现所购买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配料添加顺序为葵花子油、橄榄油。同时,结合相关标准中对食用调和油的定义,表明葵花子油配料添加量占50%以上,李某就认为,该公司生产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的标签正面醒目位置用较大字号强调的“橄榄葵花”字样,误导了自己以为该产品是以橄榄油为主的食用调和油。 为此,李某将生产该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的生产商诉至连江法院,要求该生产商退还李某购货款3268.4元,同时,该生产商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进行十倍赔偿,即32684元。 在审理中,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的生产商辩称,生产企业依法成立资质齐全,经营者履行了审核义务;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安全食品;不标示橄榄油含量并不影响讼争产品的食品安全;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性十倍赔偿,请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本案经过连江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的生产商退还李某购货款3268.4元,并补偿李某6536.8元,合计9805.2元;李某退还26瓶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 法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通过商品外包装详细了解商品详情,食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标签记载与产品本身不一,已影响到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不仅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依法主张权益,要求十倍赔偿;但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仅仅是说明书或标签存在瑕疵,而这些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不适用十倍赔偿原则。消费者要求将瑕疵产品退货的,法官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链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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