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3月1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伟)近日,李某因涉嫌贩毒被派出所抓获,并供述了有吸毒违法行为。警方对她取保候审后,依法对其吸毒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李某对此处罚不服,在派出所吵闹、哭骂:“我已经取保候审,交过保证金了,你们不能再罚我。”那么,警方的处罚是否有依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之一,李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对其采取强制力较低的取保候审。根据《刑诉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该保证金不属于处罚罚金性质。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可以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存在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涉嫌存在贩毒和吸毒行为,分别触犯刑法和治安处罚法,警方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是因其涉嫌贩毒,但因取保候审后还有吸毒违法行为,仍要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取保候审保证金不等同于罚款,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不能因此抵除行政处罚。最终,李某被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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