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2月2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柯星宇)因债务纠纷,2月6日8时许,被害人杨先生驾车途经台江区国货路与六一中路交叉口时,债权人林某等8名男子将其拦截后强行带至鼓楼区某地,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导致其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债权人林某为快速解决问题,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终债未讨到,自己及其他7人还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本案因为杨先生欠林某等人的债务引起,双方本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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