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五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40万奖励。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福州市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福州市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福州市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奖励。 (三)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奖励。 (四)对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奖励。 五、鼓励实施智能示范工程 对新确认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我市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我市不重复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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