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单位与职工长期“两不找” 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2017-02-08 10:06:00 曾建兵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2月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国资萱)薛某原在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离开公司,次年5月2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等。仲裁委以薛某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薛某不服,诉至法院。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期间,劳动者未向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长期“两不找”。

对于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是实际解除,还是处于中止状态?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我国劳动法律除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亦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这就是说,既然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不要求必须具备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那么,对其解除再进行形式上的要求,显然不合理,亦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此,鉴于劳动关系建立的非形式性,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长期“两不找”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当视为双方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明示,存在长期“两不找”情况的,“两不找”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劳动关系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时解除。

本案中,薛某2014年3月前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薛某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管理和监督,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4年3月以后离开公司,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不再实际接受公司工作上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公司亦不再向其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认定双方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