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月1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参与本案诉讼。 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单位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连江县丹阳镇坑口村田螺岗、高坑林地,非法勾挖平整土地,并修建办公楼及养猪场棚等建筑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连江县丹阳镇坑口村宝山下长垅山养猪场即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占用并造成71.8亩林地被严重毁坏,无法恢复,被占用林地种类为经济林果园和一般用材林。 2015年,连江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至今,被告公司仍未拆除其非法修建的办公楼及养猪场棚等建筑物,违法事实处于持续状态,造成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已移送福州中院生态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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