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月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我省要求各级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查阅人可通过打印、复印、拍照、扫描、原文查阅等方式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原文查阅不收取任何费用,复制信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福建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要求省级馆的查阅场所要满足30人以上集中查阅,设区市馆的查阅场所要满足20人以上集中查阅,县(区)馆的查阅场所要满足10人以上集中查阅。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满足查阅人网上查询、复制等需求,要制定规范的收费程序、收费标准并张贴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接收的政府公开信息应当及时更新,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外查阅。 各级档案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实行工作日对外开放制度。各级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省、市级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35小时,县(区)级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20小时。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工作人员能够提供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方式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服务。 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只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不具有信息内容的解释权。查阅人如对信息内容有异议,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自行向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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