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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人删帖数百条获利10万多 非法经营被判刑

2016-12-27 10:37:08 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2月2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筱月)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根据司法解释,这种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近日,仓山法院审理一起有偿删帖的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李某成立个人网站,主要从事网络推广、搜索引擎优化等有偿业务。2015年2月至9月,李某自身删帖,或者联络网络中介、“黑客”(已另案处理)帮助他人删除负面信息等帖子,共计数百条。扣除支付给网络中介、“黑客”的删帖费,李某从中获利10万余元。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仓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行为人为了谋取利益,在网上实施有偿“专业删帖”等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经查明,其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些网络公司或个体,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网络上反映真实信息的帖子,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网络信息市场秩序。

此外,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在网上炒作某话题或者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的,为他人造势,根据《司法解释》,这种所谓“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的行为也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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