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司机无证驾驶铲车致人死亡 雇主找人顶罪被判刑

2016-12-20 10:12:30 王威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2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黄静)杨某甲受李某某雇请,驾驶铲车在仓山一造船厂入口处清理垃圾,无证驾驶时操作不当,将李某某碾死。铲车的车主陈某某、杨某乙找人冒名顶替肇事司机,一起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导致公安机关错误立案侦查。日前,经仓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仓山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以包庇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包庇罪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据检方介绍,2015年5月3日,杨某甲受李某某雇请在仓山一造船厂入口处附近驾驶铲车清理路面垃圾。杨某甲未注意到李某某正在铲车左前轮前面清理垃圾,因操作不当导致李某某被铲车碾死。

杨某甲将事故经过告诉了铲车车主杨某乙,杨某乙和合伙人陈某某先后赶到案发现场。杨某甲没有铲车操作证,属于无证驾驶。

陈某某的亲戚林某某有铲车操作证,陈某某和杨某乙、杨某甲商量,提议借来铲车操作证和身份证,为杨某甲顶罪。他们向警方作了虚假证明,导致警方对林某某错误立案侦查。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