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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长乐违纪干部违反“八项规定” 一人被开除

2016-12-17 09:13:17 邱泉盛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2月1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邱泉盛) 昨日记者从省纪委监察厅获悉,日前,闽侯县和长乐市各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6年9月10日(星期六)下午,闽侯县闽江南岸堤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借调干部洪向东未经领导批准,擅自驾驶闽AF6697公车携带妻子前往福州办理私事,直到当晚10点左右才返回甘蔗。洪向东身为大湖乡人民政府事业专技人员、闽江南岸堤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借调干部,对公车管理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公车办私事,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闽侯县大湖乡人民政府给予洪向东行政警告处分,并追缴300元公车使用费;负责车辆管理的闽侯县闽江南岸堤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林善存在监管不力问题,县纪委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经查,2010年至2014年,林慈宝任长乐市市直农村工作系统党委书记、市委农办副主任期间,为古槐镇2010年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方林国政、2012年度江田镇石门溪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施工方潘大风、2013年福州建实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郑金回,在工程款拨付、验收、承接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上述三人2万元购物卡、1万元山茶油、价值1.45万元的相机镜片等礼品礼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此外,林慈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52万元。长乐市纪委给予林慈宝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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