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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不配合诊疗执意顺产致婴儿残疾 起诉医院获赔2.5万

2016-12-06 08:26:26 任思言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2月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李霞 岳脉)喜得贵子本是一大喜事,可产妇袁女士十月怀胎生下的儿子左手臂却无法抬起,落下终生残疾。为此,产妇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的诊疗中存在过错,被告医院却认为袁女士家人不应该坚持顺产。日前,这起案件在永泰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产妇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造成人身损害,自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85%的损失责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情况估计不足,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判决医院承担15%的责任。

2014年8月5日,袁女士入住永泰县某医院生产。入院检查后,医生发现袁女士腹中胎儿比较大,胎位也不是很好,顺产有可能存在难产、新生儿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窒息等风险,建议袁女士剖腹产。可袁女士家人坚决不肯剖腹产。由于婴儿过大,袁女士一直无法顺利生产,而其家人还是坚持要顺产,3天后袁女士终于产下一名男婴,但医院诊断男婴左臂丛神经受到损伤。经司法鉴定,男婴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袁女士认为,当初为自己接生的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后,袁女士去年7月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7万余元的损失。对于袁女士一家的诉请,医院则认为,在袁女士在分娩过程中,医院已建议剖腹产,被袁女士及其亲属拒绝了。因此,造成如今这种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

永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已多次向袁女士家属说明顺产可能存在的风险,但袁女士和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男婴人身损害,自身存在过错;但院方在诊疗过程中也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过错责任。因此,法院认为,由袁女士一家自行承担85%的损失责任,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586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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