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榕法)福州市某投资公司价值420万元的劳斯莱斯轿车在“苏迪罗”台风中发动机受损,花了91.4万元的维修费用。可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称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受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拒绝赔偿。车主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当时暴雨情况下,案涉车辆行驶路段严重积水,涉水行驶实难避免,驾驶人并未有意涉水行驶而放任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对车主进行全额赔偿。 福州市某投资公司2015年4月将其所有的劳斯莱斯小型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从2015年5月15日0时至2016年5月14日24时止。 2015年8月8日,受“苏迪罗”台风影响,暴雨导致福州多处路段积水。案涉豪车驾驶员将车开到八一七北路段时,因路面积水,导致汽车发生故障无法行驶。随后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险,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勘察后认为,车辆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故不予定损。同年9月,车主花费1万元委托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汽车实际损失价格91.4万元。在支付维修费用后,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通常系由暴雨与涉水行驶共同作用所致,在此情况下,车损险条款中关于“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能否适用,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因果关系链条为:“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城区路面积水—车辆涉水行驶—发动机进水—发动机损坏”,暴雨是推动其他事件发展之主要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之原因,故暴雨是引发事故之有效近因。车辆涉水行驶虽系最接近损失的一个原因,但在当时暴雨情况下案涉车辆行驶路段严重积水,车辆涉水行驶实难避免,该车驾驶人并未有意涉水行驶而放任事故发生,故涉水行驶不应认定为导致发动机损坏事故的近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当对保险争议条款出现不同解释时,亦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本案涉免责条款所列之涉水行驶并不是本案中汽车发动机受损的有效近因,不适用于此案。故判决保险公司向车主赔付保险金91.4万元及鉴定费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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