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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的士经营权无偿使用 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

2016-12-01 08:01:12 张笑雪 赵铮艳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2月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 赵铮艳)今日起,福州市实施出租车和网约车新规。市政府昨日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对出租车和网约车的经营、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既有出租车经营权

下月起无偿使用

《方案》规定,对巡游车实行经营权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和延续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

对巡游车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无偿使用。已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但尚未到期的,以平均摊销法核算每月有偿使用费,按经营权使用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退还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对于现有车辆经营权已到期,尚未延续许可仍继续使用的出租汽车,按实际使用年限(即已到期日至2016年12月31日)补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2017年1月1日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许可授予企业,不得转让,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收回;经营权期限届满,由许可机关收回后,采取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重新许可。

既有经营权到期后,原经营权持有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许可。

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对在经营期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交通高峰时段

巡游车差异化定价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模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经营情况等,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周期间隔不少于一年,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向驾驶员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抵押金)不得超过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30%。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另外,出租汽车企业或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或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科学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劳动定额任务,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方案》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引导骨干企业在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基础上,采取赎回、并购等方式回购巡游车经营权。同时,还鼓励个体巡游车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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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

《方案》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条件。除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还应符合以下三方面要求:

1.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2.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车龄不超过3年(含),不得喷涂或张贴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且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型应具备:①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②轴距2650mm(含)以上;③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此外,《方案》规定,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价格方面,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天最多4次

《方案》还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合理界定私人小客车与营业性运输行为界限。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发展公益性、互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计价方式只计程不计时;单车每天合乘频率不得超过4次;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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