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无证持有气枪属违法 警方:应主动上缴公安机关

2016-11-10 09:21:18 曾建兵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1月1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航岚 李振)近期,晋安公安分局加大警力,针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开展清查,共核查流动人口信息58000余人次,收缴包含仿制枪支在内的枪支6支、管制刀具116把。

近日,晋安公安分局岳峰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将非法携带枪支的严某抓获。此前,严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支气枪及数十发铅弹,得知无证持有气枪违法后心生恐惧,偷偷将气枪及84发铅弹运回闽清老家,并丢弃在某村委会门口,被其他村民拾获后上缴派出所。目前,严某因非法携带枪支被处行政拘留5日。

1日,家住王庄附近的小林想起家里有一把“珍藏”30多年的气枪,主动与王庄派出所社区民警联系,并上缴气枪。小林介绍,气枪系其年轻时购买,用来在乡下打鸟,后来不打鸟了,枪却一直藏在家里。认识到私藏气枪属于违法行为,于是主动联系民警上缴。鉴于小林主动上缴气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警方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经办民警介绍,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气枪,具有一定的杀伤力,经鉴定达到规定的标准即可认定为枪支。依照枪支管理相关规定,个人配枪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后才算合法。

案例点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和储存枪支弹药等行为即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和储存枪支弹药,如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不予处罚;对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市民如发现有人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和储存枪支弹药的,应及时拨打110向警方举报,凡举报有功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