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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自贸片区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材料齐全3日决定

2016-10-31 08:45:34 王玉萍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福州日报10月31日讯(记者 王玉萍 通讯员 白亮)记者昨日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和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法》规定,在自贸区福州片区范围内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含“三区六县”登记的片区范围内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存在有分支机构未注销、被司法机关及工商违法被调查、股权纠纷、投资纠纷等12类情况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的有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属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办法》称,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决定后,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传递给同级国税、地税部门。

《办法》称,如果企业公示的简易注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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