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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处福州首例替考案 身份证和报考信息不一

2016-10-28 08:14:49 曾建兵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福州日报10月28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台公宣)10月23日,台江区某学校考场的监考老师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后核验考生信息,发现一考生所持身份证和报考信息存根上的照片差别很大,立即上报自考办并报警。

台江公安分局洋中派出所民警将男子万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万某交代,他是由朋友“陈老师”找来替原考生考试的“枪手”,“陈老师”答应事后给他150元作为报酬,自己根本不认识原考生。民警追查之下,“陈老师”主动到派出所自首。

“陈老师”名为陈某娟,是一培训机构老师,也是万某同学。原考生因事无法参加考试,为使原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并拿到提成,在原考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QQ联系并让万某帮忙替考。

民警发现,万某考试时所持的身份证、姓名和其他身份信息都是原考生的,而照片却是万某的。原来,这是陈某娟用万某的照片伪造的身份证,好让他带入考场,混过监考老师的检查。此外,陈某娟还用万某的照片伪造准考证。

目前,陈某娟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取保候审,万某因涉嫌代替他人考试罪被依法取保候审。据悉,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福州公安机关查处的首例考试作弊案件。

【案例点睛】

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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