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10月26日讯(记者 曾建兵)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福州市重大安全隐患点监管责任人制度的通知》,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批30个重大安全隐患的第一监管责任人。 《通知》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属地管理与“三个必须”原则,在属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分别确定一名责任人。各责任单位须按照“一患一组”的要求,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现场监管工作小组,明确一名现场责任人。30个重大安全隐患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均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在落实“一患一组”的基础上,还特别强化问责机制。《通知》要求,将各地落实重大安全隐患监管责任人制度情况纳入干部一线考察内容,突出工作实效和群众满意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干部,优先评先评优、提拔重用。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隐患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进度滞后、监管不严的,将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效能问责等;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规定追责;对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彻底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我市自开展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城市创建以来,市委、市政府一直不断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问责制、失职追责制、尽职免责制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同时,采取月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季报送组织部门、年点评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履职情况等方式,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此外,我市还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55个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企业通用安全检查清单、20个行业专项安全检查清单、重点监管对象名录清单,对全市1372家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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