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仓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仓山区环境监察大队原中队长林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2013年6月,林某明知陈某电镀厂、黄某电镀厂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污水,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却徇私舞弊,接受经营者说情并接受黄某贿送的4000元纵容其继续生产。此外,林某在巡查中发现温某等人经营无证电镀厂,在数次收受温某等人贿送的28000元后,纵容其继续生产经营。 (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张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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