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10月20日讯(首席记者 张旭)“虽然之前基层医疗机构已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但是各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对极其有限的工资总量‘蛋糕’进行绩效考核‘切割’,就无法有效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工作活力。”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说。记者昨日获悉,这一情况从本月起得到改变,全市5000多名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从本月起正式施行,基层医疗机构将突破现有绩效工资“总额帽”,实行动态调整。 《意见》指出,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经费补助标准,足额预算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津补贴、正常公用经费等正常经费补助;足额预算安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补助等项目政策性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足额安排业务性专项经费和基础建设、设备购置及维护、重大公共卫生任务等专项经费。 县级卫计、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定员定额的方式足额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在岗人员(含编制内人员和未超编制数的编外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等。在岗人员未超过编制数的,按照实际在岗人数(含现有编外人员)核定人员经费;实际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数的,按编制数核定人员经费。在编和非在编人员实行同工同酬,未超编制数的编外人员经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人员的平均水平。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绩效工资总量与业务量保持协调增长的动态调整机制,有效提高基层卫技人员工作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从医疗业务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总额的增量部分,并实行按月或按季预提取发放,年终结算。医疗净收入提取比例向边远地区倾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业务收支最终结余转入“事业基金”等,并按规定进行统筹管理和合理使用。鉴于基层医疗卫生的行业特殊性,值班费、夜班费等可参照单位人员类别平均时间工资水平制定,在绩效工资范畴内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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