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10月18日讯(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旭辉)顺便载他人上下班本是好事,如果不幸发生车祸,同乘人员受伤,好心司机到底该不该负责?近日,长乐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李某与邹某就职于长乐某公司,而且都居住在福州市区。李某经常无偿搭乘邹某的车辆往返两地。2014年3月25日,邹某驾驶小车运载李某等人,在长乐市区路段与王某驾驶的环卫车同向行驶时,因遇突发状况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小车正面碰撞环卫车尾部左侧,造成乘车人李某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这起事故后来经交警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李某受伤后,一共住院治疗280多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双眼盲目三级,构成四级伤残,左眼视野缺损为八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该案经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自行承担损失8.9万多元,邹某承担李某损失65万多元,环卫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李某损失38万多元,当地环卫部门承担李某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李某搭乘邹某的车辆,邹某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邹某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此外,虽然李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是邹某同意李某搭乘自己的车辆,且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为了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应苛求邹某与一般交通事故机动车肇事方那样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李某可自担部分风险。基于以上的考虑,法院力促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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