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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四类居民可以享医疗救助 包括多种救助方式

2016-09-30 08:20:25 张笑雪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福州晚报9月30日讯(记者 张笑雪)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对四类具有本地户籍的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进行医疗救助,其中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资助参保参合: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进行资助。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

特殊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特殊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特殊门诊救助在年度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住院救助和特殊门诊救助年度合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2万元。

一次性定额救助: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县级民政部门经调查审核后,给予个人自付部分50%救助,每人每年封顶1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贫血等。救助标准:凡是自付费用在3万元(含)以内,按5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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