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9月23日讯(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秀国)为推进统计法治建设,福州市统计局不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提高企业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福州市统计局今年在查处违规案件中发现,有的企业存在实际数与上报数不符的问题,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有的单位未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福州市统计局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企业在接到福州市统计局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同时,企业通过执法检查端正了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了解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及时改正存在的统计违法问题,完成好各项统计法律义务。最终,企业缴纳了罚款。 案例点睛: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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