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 正文

建造师“证书挂靠”引发纠纷 法官释法成功调解

2016-09-19 07:41:33 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福州晚报9月19日讯(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邱何娟)福建某建筑公司为方便年检,与卓某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通过每年支付卓某一定“挂靠费”的方式,取得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证等建筑行业相关证件的使用权。后因合约到期,公司并未如数归还证件,双方对簿公堂,卓某诉请公司返还证件并支付经济损失。

马尾法院法官依法审理此案,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认定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无效。法庭辩论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公司如数返还证件并一次性补偿卓某3000元。

案例点睛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本案中,原告卓某与被告福建某建筑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卓某以出借的方式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等证件交付被告福建某建筑公司使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挂靠实际上是一种违规操作,法官建议建筑管理部门加强对建造师证的监督管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格通报。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