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8月31日讯(记者 欧阳进权)闽清县政府办近日印发通知,对2015年出台的《闽清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后,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标准大幅提升,由按全县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筹集标准提升至每人每年不低于7元;救助标准亦大幅提升,统一按闽清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区分不同情况,家庭对象救助金额最高可达2万元。 其中,因遭遇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救助延续时限按1个月至3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救助延续时限按3个月至9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的,救助延续时限按6个月至12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因家庭成员重伤病导致家庭困难的救助对象,一年内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个人自付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不低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15%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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