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8月17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榕公宣)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继6月21日我省放宽异地受理省内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工作后,即日起市公安局启动跨省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补领试点工作。 首批在我省开展跨省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的省份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晋安公安分局岳峰派出所和上街(高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作为我市首批启动的2个试点单位,可分别受理在晋安区和上街高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上述省份户籍居民的换、补领身份证业务。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按照“异地申请受理、原籍审核签发、异地制作发放”的流程开展。在试点单位所在县(市、区)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上述11个省份户籍人员,已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可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属丢失补领的,须提供证件丢失的书面报告)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应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的试点单位异地办理证件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补领前还须进行挂失登记。 跨省异地办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执行,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证件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有效期满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在缴纳工本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可前往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在办理证件时申请福建省内邮寄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6种情形不予受理跨省异地办证,包括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或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与人口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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