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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食品安全条例提交初审 校门口200米内拟禁设食品摊

2016-07-27 07:29:11 李晖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闽食品安全条例提交初审 校门口200米内拟禁设食品摊

  路边小摊贩卫生情况不容乐观。

福州晚报7月27日讯(记者 李晖/文石美祥/摄)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草案专设章节,对“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规范。

此外,《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也提交审议。在全国率先立法明确旅游民宿法律地位是一大创新。

举报属实将获奖励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设置了多项条款,来建立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机制:相关行业协会应制定并督促会员执行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追溯体系建设;新闻媒体应当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把食品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本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

网售食品须持证

平台要审查资质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管理制度,建设统一的电子追溯管理平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管理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针对网购等备受关注的新型消费模式中存在的消费争议和安全隐患,草案明确,互联网、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许可证,公示许可证号;并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标签内容等信息。

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许可证的信息。

小餐饮应获核准证

记者从省食药监局了解到,截至2015年6月,我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共有76911家,其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13716家,无证经营率17.8%,其中大部分为小餐饮。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尚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要求,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位在15座以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适当降低小餐饮的准入门槛,将其纳入监管范畴,要求其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废水和餐厨废弃物的设施等,并需向县级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核准证书。未取得核准证书的,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者需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最高处5万元罚款。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还同时规定,明知小餐饮经营者未取得核准证书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可处最高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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