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排水设施 6个月内恢复重建供水系统 【工作目标】在保障应急供水的基础上,6个月内恢复重建供水系统,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排水防涝设施修复整治工作。 【工作要求】根据受灾情况和救援需求,及时调度供排水技术专家、应急抢险人员和应急物资予以支援,全力修复受损供排水设施。在预估无法尽快通水的情况下,要采取车辆送水、安装移动净水设备、配送桶装水等应急供水措施,满足受灾群众的饮水需求。尽快组织力量对城区、乡镇供排水设施、供排水管网进行评估,为灾后修复或重建打好基础。按照宜修则修、宜改则改、宜建则建的原则,统筹考虑长远发展和供排水安全保障需求,制定供水设施加固修复或重建方案,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同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扶持政策】灾后重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对修建重建的供排水设施,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受灾的供排水设施应急抢修和修复重建项目,参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老旧管网改造补助政策,由省、市级财政从宜居环境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灾毁耕地 需采取工程措施复垦的 4个月内完成 【工作目标】尽快组织因灾受损耕地的复耕复垦工作,群众可自行复耕的耕地,组织群众在灾后3个月内完成复耕。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复垦的,在4个月内完成复垦。 【工作要求】根据各地耕地灾毁情况,分类采取措施,把农田道路、田间灌排工程建设和土壤改良等作为修复保护重点内容。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作为灾毁耕地复垦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在安排专项农田建设项目时,对防护设施不完善、易受灾损毁的成片耕地应给予优先安排。 【扶持政策】市级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补助资金与省级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补助资金按同比例予以配套保障,纳入专项涉农资金范畴,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自筹配套解决。群众自行复垦的补助资金,在省级下达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级按省级资金同比例下达。需要工程措施复垦的灾毁耕地项目,按省垦复实施方案执行,省级资金不足部分,从市级配套保障资金中优先安排解决。在建专项农田建设项目灾毁修复,按省垦复实施方案执行。灾毁耕地复垦修复补助资金在项目主管部门的专项涉农资金中安排。 水利设施 年底前完成水库工程 应急加固并发挥效益 【工作目标】在保障应急临时供水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受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修复重建工作。8月底完成防洪排涝工程应急加固,明年汛前完成堤防修复。年底前完成水库工程应急加固并发挥效益。农田灌排工程7月25日前抢通临时灌溉供水,明年春耕前完成修复重建。 【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农村饮水设施的水源工程、供水管网、净化设备,水库大坝、放水和泄洪三大建筑物,江河堤防(水闸)的边坡稳定、基础稳定、渗漏稳定,农田灌溉设施、小水电站的引水管道、发电设备等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在此基础上,以县为单位,15天内制定灾后水毁修复规划,30天内完成修复重建方案编制,5天内完成相关项目审查审批。中型以上水库由市水利部门组织审查,其他项目由县级水利部门组织审查。 【扶持政策】对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程给予倾斜补助政策,城区防洪堤在省级补助50%的基础上市级配套30%,乡镇堤防在省级补助80%的基础上市级配套15%,水库除险加固在省级补助80%的基础上市级配套2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参照贫困县标准)由市级财政兜底,农田水利设施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上限标准)由市级财政兜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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