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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学生课间嬉戏受伤 校方因存在过错担责任

2016-07-16 09:09:16 曾建兵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福州日报7月16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詹友捷)某校六年级学生小冯在教室门前通道玩耍时,被同学杨某猛推后跌倒在通道旁花坛上,班主任听小冯说无碍后并未将此事告知小冯父母。小冯放学后因疼痛被送到医院,做了脾切除手术。杨某父母、学校付了一些费用,近日小冯及其父母将学校及杨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对此,学校辩称,事故系杨某侵权行为所致,校方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辩称,原告受伤时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学校存在未尽相关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期间对本校未成年学生负有组织、管理、保护职责。校方为六年级学生安排的活动场所并不宽敞,又铺设花坛缩小了空间,是造成原告跌倒受伤的原因之一。

其次,学校存在未尽救助及告知义务的过错。被告学校应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原告摔伤后,获悉此事的班主任没有仔细询问就认为问题不大,未及时将此事告知小冯家长。为此,被告学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原告小冯、被告杨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作为在校生,应遵守校规章制度和纪律,认识到在教室门前通道内玩耍奔跑行为的危险性,但两人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以致发生原告跌倒受伤事故,原告及被告均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与被告杨某均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他们对本次事故所负责任,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被告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负。原告损失共计58755.31元,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学校赔偿29387.65元,被告父母赔偿原告176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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