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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胎爆炸致2人死 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被驳回

2016-07-13 08:55:35 施建华 毛朝青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施建华 毛朝青 通讯员 胡秀锦) 2015年6月,福州闽侯荆溪镇一补胎店,两名修车工在给一辆大挂车补胎打气时,车胎发生爆炸,两人当场身亡。事发后,在闽侯县政府协调下,店老板向两名死者赔偿总计1492500元,并起诉车辆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同等金额。近日,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两修车青年倒地身亡

法院提到,2015年6月18日下午,一辆轮胎没气的半挂车到店检查。两名工人检查轮胎没有破损后充气,重新安装到挂车上。但在安装时,轮胎突然爆炸反弹,砸到两名工人。

事故发生后,店主周某某立即拨打110与120。后经120医生确认,两名工人当场死亡。原告周某某作为两名死者的雇主,经闽侯县政府协调,支付两名工人死亡赔偿款金额总计1492500元。

周某某随后向闽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挂车所属的某甲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福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同等金额,并共同承担诉讼费。

法院:一审驳回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作为补胎店的主要负责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地设店经营,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系某甲公司所属的货车于周某某开设的补胎店进行检修时发生,涉案货车处于熄火静止状态,不处于运输行驶过程中,且于事故之时不处于道路之上,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平安财保福州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系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本案事故不属于其承保责任范围,故周某某诉请平安财保福州支公司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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