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7月6日讯(记者 陈曦
叶智勤)朋友聚会喝酒本是乐事,但如果自己喝酒,让朋友开车,发生了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如果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后,再去做伤情鉴定,伤情比预料的严重,可以再起诉追偿吗?本期《说事释法》精选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典型案例,阐明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启示。
【官司一】
车主喝酒让朋友开车出了事故双双成被告
2013年12月13日,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由康某驾驶的后载原告肖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康某和肖某受伤、两车损坏。
2014年1月20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黄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康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也存在过错;黄某、康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肖某不负事故责任。
据查,肇事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林某,该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系朋友关系,事故当晚双方约定:被告林某喝酒,被告黄某驾驶小型轿车。
车主和代驾者都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告康某驾驶的后载原告肖某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被告康某和原告肖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康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肖某不负事故责任。
因被告林某对其所有的肇事小型轿车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林某作为投保义务人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先予赔偿,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某、康某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比例各自承担50%。
但因被告黄某在被告林某喝酒时,为被告林某代驾小型轿车,未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被告林某作为被帮工人,对小型轿车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应当对被告黄某在从事代驾帮工活动中,致原告损害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1.林某在未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肖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75353.08元,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林某赔偿原告肖某上述赔偿不足的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3127.90元。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林某既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从运行支配来看,虽然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林某,因喝酒未实际驾驶车辆,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黄某系在其授意下进行代驾;从运行利益来看,林某亦享有黄某进行代驾活动的利益。
因此,本案并非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范畴。林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黄某不计取报酬代驾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的性质,一审关于本案代驾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
根据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在代驾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为黄某在代驾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对肖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黄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林某赔偿肖某上述赔偿不足的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3127.90元,黄某承担连带责任。维持一审其他项判决。
【官司二】
签订调解协议后才知伤情比预料严重
2012年3月5日,林甲(化名)驾驶摩托车与林乙(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林甲受伤。
当年3月9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甲、林乙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林甲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花费医疗费24750.6元。
当年4月16日,经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由林乙赔偿给林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1000元,一次性了结本起事故。2.今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与另一方纠缠或再引起纠纷,否则追究该方责任。协议签订后,林乙将赔偿款11000元支付给林甲。
后来,林甲觉得受伤的手无法恢复,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当年10月29日,由派出所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林甲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林甲认为4月16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林乙重新作出赔偿而诉至法院。
伤者起诉追偿获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诉前,双方当事人在派出所主持调解下,达成了林乙赔偿林甲11000元的调解协议,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林乙已按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现林甲又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但由于林甲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没预见到自身伤情可能构成伤残,林乙以及派出所也未提醒林甲其可能构成伤残,故调解协议中没有对残疾赔偿金等有关项目的赔偿作出约定,对此双方在主观上均有过失。有证据证明林甲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巨大,若以调解协议的约定为由,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有关项目不予赔偿,实属显失公平。林甲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林甲的残疾赔偿金为49814元(24907元/年×20年×10%),省统计局公布的我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907元/年。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鉴定费为700元,共计55514元。林乙在本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应承担50%,为27757元。林甲主张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故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林乙应赔偿林甲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7757元。2.驳回林甲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林乙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系民事合同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两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赔偿,但签订该调解协议时,被上诉人林甲未进行伤残鉴定,故未就林甲的伤残补助金进行赔偿。
被上诉人林甲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的数额远远高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数额,故在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被上诉人林甲在撤销权行使期间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应予准许。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说法
车子交给朋友代驾出事故为何也要负责
对于上述两个案件,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吴丹律师认为,第一个案例中,代驾人不计报酬的代驾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的性质,主要是对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有争议。《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义务代驾人在代驾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被认定为在代驾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不能因为是亲友关系,喝酒后就毫无顾忌让人代驾,若发生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可能要负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个案例中,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不得随意反悔。但本案中除了已经根据调解协议履行的部分,还出现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例外情况,即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律师提醒,在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谨慎考虑,尽量做到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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