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喝酒让朋友开车发生事故 两人都要承担责任
2016-07-06 10:10:18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晚报7月6日讯(记者 陈曦 叶智勤)朋友聚会喝酒本是乐事,但如果自己喝酒,让朋友开车,发生了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如果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后,再去做伤情鉴定,伤情比预料的严重,可以再起诉追偿吗?本期《说事释法》精选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典型案例,阐明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启示。 【官司一】 车主喝酒让朋友开车出了事故双双成被告 2013年12月13日,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由康某驾驶的后载原告肖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康某和肖某受伤、两车损坏。 2014年1月20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黄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康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也存在过错;黄某、康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肖某不负事故责任。 据查,肇事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林某,该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系朋友关系,事故当晚双方约定:被告林某喝酒,被告黄某驾驶小型轿车。 车主和代驾者都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告康某驾驶的后载原告肖某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被告康某和原告肖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康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肖某不负事故责任。 因被告林某对其所有的肇事小型轿车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林某作为投保义务人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先予赔偿,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某、康某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比例各自承担50%。 但因被告黄某在被告林某喝酒时,为被告林某代驾小型轿车,未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被告林某作为被帮工人,对小型轿车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应当对被告黄某在从事代驾帮工活动中,致原告损害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1.林某在未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肖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75353.08元,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林某赔偿原告肖某上述赔偿不足的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3127.90元。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林某既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从运行支配来看,虽然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林某,因喝酒未实际驾驶车辆,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黄某系在其授意下进行代驾;从运行利益来看,林某亦享有黄某进行代驾活动的利益。 因此,本案并非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范畴。林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黄某不计取报酬代驾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的性质,一审关于本案代驾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 根据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在代驾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为黄某在代驾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对肖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黄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林某赔偿肖某上述赔偿不足的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3127.90元,黄某承担连带责任。维持一审其他项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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