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6月27日讯(记者 叶智勤 陈曦 通讯员 榕法)昨天是第29个“国际禁毒日”。毒品问题不仅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而且极易引发并催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据统计,2015年至2016年5月,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7152件,同比上升21.78%。2015年至2016年5月,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919件8691人。在已生效判决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含死缓)的犯罪分子共计1406人,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近10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由吸毒引发的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严重的次生犯罪时有发生。毒品犯罪案件的涉案毒品由海洛因为主演变为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型合成毒品为主。如2016年1至5月省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摇头丸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占90%以上,新型合成毒品危害日益加剧。近两年福州中院所审理的毒品案件情况也显示,相较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新型人工化学合成的毒品种类日益增多,其中主要含量为氯胺酮的毒品占比最多,约占福州中院近两年毒品案件总数的40%以上。而这些新型毒品常常被冠之“奶茶”“咖啡”“开心粉”“神仙水”“止咳水”等名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本期说事释法栏目选取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3起涉毒案件,希望能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远离毒品犯罪的侵害。
案例一
提供场所“请”人吸毒
这种“好客”是犯罪
案例一:被告人翁某某,男,1966年出生。2014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福安市家中,经被害人黄某讨要后,将0.2克海洛因给予黄某,并容留黄某在其住处注射。黄某静脉注射海洛因后,因吗啡中毒导致呼吸中枢衰竭死亡。2014年1月23日16时50分许,翁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穆阳派出所投案。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明知他人注射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省高院刑庭法官表示,吸毒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损行为,因而刑法对其不予评价,而容留他人吸毒则属诱人堕落,是刑法所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
案例二
吸毒后致幻犯罪
要负完全刑事责任
案例二: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出生。2013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时许,林某某因吸毒产生幻觉,后绑架多人作为人质并致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或以挟持人质的方式劫取他人车辆并无证驾车在公共场所随意冲撞,造成多部车辆损坏,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3151元,抢得车辆价值人民币102972元。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绑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对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绑架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林某某服判未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省高院刑庭法官表示,近年来,我省因吸毒而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频发,已成为危害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因吸食冰毒而导致行为失控,继而持刀实施抢劫、绑架,又在吸食毒品且无证的状态下驾驶劫取车辆并高速行驶、随意冲撞威胁公共安全,后又劫持人质与警方对峙,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
利用孕妇贩毒
难逃法网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出生,2012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出生,2005年8月27日因购买毒品交给他人吸食于被处行政罚款五千元。2013年五六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雇请被告人杨某某(已怀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70克给他人。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雇请被告人杨某某将2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将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2013年8月23日,公安民警在福建省高速公路漳州北出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从陈某某轿车上查获1瓶净重19.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又在陈某某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8.88克,氯胺酮3.96克。同年9月30日,公安民警在陈某某的带领下前往林某租住地点,缴获甲基苯丙胺15.39克。10月12日,公安民警根据陈某某举报在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抓获贩毒人员李某,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6.4克。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省高院刑庭法官表示,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分子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而犯罪分子本人则转入幕后对毒品犯罪活动进行策划、组织、指挥,这种样态毒品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为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政策或者执行层面对于特定人员宽宥处理或者收监执行方面的漏洞来逃避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这种由幕后人员策划、组织、指挥、利用特定人员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幕后人员依法应当对其策划、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负主要责任,或者对其利用因不知情、不具特定身份而不构成犯罪的特定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特别强调,“对利用、教唆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要依法严厉打击,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不仅明确了对此类犯罪中起不同作用的犯罪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也对那些妄图利用特定人员逃避打击的毒品犯罪分子以震慑。 |